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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马某1与马某2、盛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1,马某2,盛某某,马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5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马某1,男,2005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马某1之母,即本案原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2,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盛某某,女,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马某3,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朱某某、马某1诉被告马某2、盛某某、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马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