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黄某、黄某、许某与被执行人凡某、上海某公司、陶某、江西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黄某,许某,凡某,上海某公司,陶某,江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许某。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被执行人:凡某。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曹某。被执行人:陶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江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黄某、黄某、许某与被执行人凡某、上海某公司、陶文红、江西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赣1027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90******8账户存款人民币3185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90******8账户存款人民币318596.3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