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金才、郑新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才,郑新静,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才,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郑新静,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浩,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才、郑新静与被执行人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