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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方平与李玉斌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平,李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515号原告郭方平,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玉斌,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方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永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