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景风、田玉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风,田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马景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田玉水,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马景风申请执行田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景风于2017-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