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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景风、田玉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风,田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马景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田玉水,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马景风申请执行田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景风于2017-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