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周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297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双江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邓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周某,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现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264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6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