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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刘林红、山西津鑫梦物流有限公司、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刘林红,山西津鑫梦物流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22号原告:王少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姣丽,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紫金街北段(北城公园西)中段第*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683816972C。负责人:王云霞,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142703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山��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林红,男,汉族。被告:山西津鑫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高速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GRYX287。法定代表人:张晓涛,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142725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治,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涛,男,汉族。原告王少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刘林红、山西津鑫梦物流有限公司、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林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波撤回对被告刘林红的起诉。审判员  薛新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