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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闫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伟,闫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284号申请人:张伟伟,现住依安县。被执行人:闫晓峰,现住依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伟与被执行人闫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