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庆义与丛树强、李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义,丛树强,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庆义,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执行人丛树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执行人李双,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本院在执行徐庆义与丛树强、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