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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玉国与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国,刘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76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国,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明义,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14队水稻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唐玉国与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明义于2017年7月9日在工作中不慎被工作单位铲车砸伤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8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荣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