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高甫、方云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甫,方云章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06号申请人:王高甫,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云章,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经营地址: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1区3楼314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高甫诉被申请人方云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高甫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方云章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云章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