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熊超、周宏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超,周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熊超,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周宏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宏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宏进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宏进的银行存款331949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31949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