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承坪与重庆创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坪,重庆创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03号之一原告:李承坪,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创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道1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652263。法定代表人:范淑全,职务不详。原告李承坪与被告重庆创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承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承坪负担。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