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代表人: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563270821。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14412154。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与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41423.78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14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攀国用(2011)第00166号】国有土地(二次流拍价1134.1975万元)及机器设备(二次流拍价353.205万元)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1)攀国用第00105号、(2013)攀国用第00101号土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均已设立抵押或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2017年5月12日、8月4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执行无异议,放弃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及机器设备的执行,并两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4132864.7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相关财产的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