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葛全洲、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赵晓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工业区东升路2号之5A区。法定代表人:孙维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悦,女,1981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全洲,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鳄王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晓悦、葛全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00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香鳄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从未签订合同,仅凭《经销商变更证明》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赵晓悦、葛全洲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赵晓悦、葛全洲提交的《经销商变更证明》表明,其二人经销香鳄王的产品,由此可见,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现双方的主要诉讼标的是给付货币。根据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是合同履行地。赵晓悦、葛全洲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二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广州香鳄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