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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红、陈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陈牡丹,林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牡丹,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林金,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张小红与陈牡丹、林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陈牡丹、林林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牡丹、林林金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牡丹、林林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牡丹、林林金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