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建亮与欧阳辉、欧阳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亮,欧阳辉,欧阳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曾建亮,男被执行人欧阳辉,男被执行人欧阳菁,男曾建亮与欧阳辉、欧阳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湘09民终36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辉、欧阳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建亮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3621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辉、欧阳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股权、股票、房产、车辆;对查出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进行扣划、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欧阳辉、欧阳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建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阳辉、欧阳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建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小林执行员 杨立民执行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