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与罗军、黄水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罗军,黄水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01号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包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瑶、肖敏,系公司员工。被告罗军,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黄水淼,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黄水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