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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138号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1802-3室。法定代表人:霍东。委托代理人:汤以虎,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余恒,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