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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明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亮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赛娥,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14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亮,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荣,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工业大学职工,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中,张明亮及亿科房地产公司均陈述,亿科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即呼市赛罕区亿科?公元2010小区3号楼9层东户交付于另一被拆迁人康春香,亿科房地产公司与康春香所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回迁位置均与本案张明亮所回迁的位置相同,且时间早于张明亮。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将直接对张明亮的诉讼请求产生影响,经本院向张明亮释明,张明亮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明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 韬审 判 员  杨蔚堃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建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