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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海贤、陈仕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贤,陈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贤,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陈仕海,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陈海贤与陈仕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仕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仕海处于服刑期间。被执行人陈仕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