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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9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新立村,被告人侯某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归其所有的个人造林,并雇佣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将93棵林木砍伐。经鉴定,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新立屯村候希丰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林木总株树93株,采伐林木总蓄积量40.95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侯某某所滥伐的林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景秋 审 判 员  李尚书 人民陪审员  李贞川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晓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