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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与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住所地筠连县蒿坝镇水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60251637R。法定代表人:秦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胡旭东(该电站职工),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蒿坝镇水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740034855H。法定代表人:单洪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与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马灵光煤矿已被政策性关停,本院作出(2017)川1527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偿款189250元,因该款系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目前尚未拨付到位,故暂未实际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水龙电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