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与林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211号原告: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内(高旺村11号)。法定代表人:高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公司职员。被告:林锋,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