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池存友、池水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存友,池水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特35号申请人:池存友,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池水友,男,194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代理人:池辉友(系被申请人池水友之胞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代理人:池雪友(系被申请人池水友之胞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池存友要求认定池水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池存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池水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池存友为池水友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池水友早年患有癫痫病,经多方医治无明显效果。池水友生活不能自理,是精神一级残疾人,生活由兄弟帮忙照应。几年前,池水友入住养老院后,也由兄弟监护。池水友目前已失去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池水友多年前已入住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为其拆迁安置的南平市延平区八仙佳苑7号楼1602室的安置房。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现因池水友无法到现场办理产权证,特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人,并指定池存友为其监护人,代其办理手续。池辉友、池雪友称,对于池存友申请认定池水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同意池存友作为池水友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池水友,男,194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民身份号码。池水友与池存友是兄弟关系。池存友自小患有癫痫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医院的病历中载明池水友疾病为:急性脑梗死(左侧颞叶)、癫痫、右侧颈内动脉闭塞、脑萎缩、脑白质疏松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2年3月2日向池水友发放了《残疾人证》。该证载明池水友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监护人为池存友。现池水友已瘫痪,入住于南平市闽江九九养老院。另查明,池水友的父亲池孝天和母亲李阿妹均已死亡。池孝天和李阿妹共生育四子,分别为池水友、池存友、池辉友、池雪友。池水友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和领养子女。本院认为,池水友患癫痫病等多种疾病,现已瘫痪,已丧失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池水友父母已去世,又无配偶子女。池存友申请其作为池水友的监护人,池辉友、池雪友亦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池水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池存友为池水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