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志文、董泽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93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志文,绰号“闷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无业,家住德兴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2月6日释放,缓刑考验期满时间2017年5月8日。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泽凯,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无业,家住德兴市。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志文、董泽凯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志文、董泽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董志文、董泽凯在德兴市泗洲镇金家“大富豪”KTV消费时,与该KTV服务人员产生纠纷,后经德兴市公安局主持调解,达成书面协议。2014年11月7日19时许,董志文、董泽凯等人酒后到该KTV28号包厢唱歌娱乐。期间,两被告人想起之前与该KTV产生的纠纷,萌生怨气,遂借着酒劲一起将包厢内的茶几、麦克风、视易触摸一体机、酒瓶、烟灰缸、扣板、空调风叶等设施损毁。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609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泽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所损毁的财物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董志文曾于2015年5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潜逃,于2017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刘某、董某2、练清伟、项某、杨某、练长青、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董志文前科刑事判决书、两被告人归案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文、董泽凯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60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泽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志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泽凯赔偿了被损毁财物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志文系在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本罪,故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泽凯系初犯,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德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董志文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董志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其先前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或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被告人董泽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赵光桂人民陪审员 毕银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