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秀均与毛权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均,毛权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343号原告:唐秀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贵州省岑巩县人,户籍地为岑巩县,现住岑巩县。被告:毛权斌,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户籍地为岑巩县,现住凯里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唐秀均与被告毛权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秀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均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唐秀均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