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勇与努尔马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努尔马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程勇,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执行人:努尔马汗,女,1960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程勇与努尔马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努尔马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努尔马汗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努尔马汗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派人到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努尔马汗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标的10000元,已执行到位1500元,尚未执行到位8500元。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勇,听取其意见,其表示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宏志审判员 魏德新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