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9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伟康等与邹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康,孔祥娇,邹龙,济南中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797号原告:陈伟康,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孔祥娇,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邹龙,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中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传敬,经理。陈伟康、孔祥娇诉邹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伟康、孔祥娇于2017年8月4日,以原告起诉后被告认识到错误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陈伟康、孔祥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康、孔祥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伟康、孔祥娇负担。审判长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