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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刚,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逮捕,同日,交付吉林市江城监狱执行。2017年7月28日本院将其解回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刚于2017年4月9日3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金洲岛,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金色OPPOR9SPLUS手机、黑色联想K30-T手机(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及钱包内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卢刚于2017年4月18日7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网咖二楼,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右兜内的金色VIVOX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卢刚供述、被害人李某、刘某陈述、证人聂某、李某1、崔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扣押及发还清单、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卢刚辨认现场照片、光盘1张、抓获经过、破案过程、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卢刚在吉林市船营区金洲岛韩式休闲浴馆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金色OPPOR9SPLUS手机、黑色联想K30-T手机及钱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盗走,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所盗金色OPPOR9SPLUS手机被其卖掉,销赃得款500元。所盗赃款及销赃得款被其挥霍。2017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卢刚在吉林市船营区网咖二楼,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其右兜内的金色VIVOX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所盗手机被其卖掉,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2017年4月19日卢刚被公安人员抓获,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此外,卢刚还积极提供吸毒人员线索,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多名吸毒人员。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吉船价认字[2017]0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OPPOR9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VIVOX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联想K30-T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7年4月9日3时许,我在吉林市船营区金洲岛韩式休闲浴馆二楼休息大厅休息,早上起来发现金色OPPOR9SPLUS手机、黑色联想K30-T手机及包里的卡包被盗了,包里有人民币5800元。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4月17日我到吉林市船营区网咖二楼玩到第二天早上五点,后来我睡着了,九点钟醒来时发现我右裤兜内的金色VIVOX9PLUS手机不见了。后来网吧老板给我看录像,我看是一个戴眼镜有点瘸的男人偷了我手机。4、证人聂某证实,2017年4月18日在吉林市旅游宾馆门前卢刚卖给我一部VIVOX9PLUS手机,我给他人民币1000元。5、证人李某1证实,2017年4月初卢刚给我一部联想手机。6、证人崔某证实,2017年4月初,卢刚用一部OPPOR9SPLUS手机在我这抵押,我给他500元钱。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4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李某1处扣押联想K30-T手机1部,2017年5月17日发还给刘某。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聂某处扣押VIVOX9PLUS手机1部,2017年5月17日发还给李某;公安人员在崔某处扣押OPPOR9SPLUS手机1部,2017年5月17日发还给刘某。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卢刚的自然情况。9、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证实,2014年3月22日、2015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本院(2016)吉020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卢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11、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收监决定书、逮捕证、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卢刚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13日交付执行。12、立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2日刘某报案,2017年4月18日李某报案,2017年4月19日李某电话通知越北派出所卢刚在吉林市昌邑区网吧内,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卢刚抓获。13、光盘一张载明卢刚盗窃现场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证实,2017年4月20日卢刚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情严重停止执行拘留。15、社区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2017年4月21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对卢刚进行社区戒毒并交付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越北司法所执行。16、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越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到李某1、聂某、崔某处将盗窃赃物追回。此外,卢刚提供吸毒人员线索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吸毒人员多人。17、被告人卢刚供述,2017年4月9日23时许,我在吉林市船营区金洲岛韩式休闲浴馆二楼休息大厅,趁一个人睡觉,偷了金色OPPOR9SPLUS手机、黑色联想K30-T手机及人民币5000元,OPPOR9SPLUS手机卖给崔某,卖了500元。2017年4月18日7时许,我在吉林市船营区网咖二楼,我看那人睡着了,我把他右兜内的金色VIVOX9PLUS手机盗走,卖给聂某,卖了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刚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付执行)。判决宣告前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盗窃行为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刚检举吸毒人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吸毒人员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卢刚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追缴被告人卢刚违法所得1500元,上缴国库;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5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被告人卢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