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0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新义、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新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新义,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鲁新义因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新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新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新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鲁新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