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新义、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新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新义,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鲁新义因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新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新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新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鲁新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