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小红与王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红,王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程小红,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王志宏,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三洲镇。本院在执行程小红与王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三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