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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1056刘巳华申请执行黄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本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巳华,黄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刘巳华,男,汉族,1968年4月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安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黄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巳华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巳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安敏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安敏在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每月有工资收入4010元,但已被其他案件轮候扣款至2027年4月,现本案依次轮候扣取黄安敏工资每月3000元。扣取时间为2027年4月至2028年2月,于2027年4月扣取黄安敏工资收入2050元,于2027年5月起至2028年1月止,每月扣取工资收入3000元;于2028年2月扣取1225元,共计扣取30275元。上述款项由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财务室直接打入到刘巳华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支行。账户名称:刘巳华。卡号622848********】。现本院已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应协助单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杨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