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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庞春阳、河北融和盛世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春阳,河北融和盛世担保有限公司,陈四姣,郭德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春阳,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融和盛世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颜林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王增永,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姣,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审被告:郭德海,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庞春阳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融和盛世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融和担保公司)、陈四姣、原审被告郭德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春阳称因被上诉人融和担保公司迟延将卖车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导致产生了利息及滞纳金,该损失其不应承担,并提交了被上诉人融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收条,对该事实应予以查明,一并处理。另,被上诉人陈四姣就本案债务应负责任也应一并查明,并作出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春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