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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寇玉芳与温振全、任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玉芳,温振全,任爱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846号原告寇玉芳,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莘县房管局职工,住莘县。委托代理人马军辉,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振全,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任爱先,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玉芳与被告温振全、任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9日,原告以已和被告私下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