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定周申请执行马巫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定周,马巫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江定周,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马巫力,男,彝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村民,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江定周申请执行马巫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巫力下落不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