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坚、牛广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坚,牛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广明,男,汉族,教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兰执字第15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广明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牛广明已自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广明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坑支行卡号62×××73)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