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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坚、牛广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坚,牛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广明,男,汉族,教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兰执字第15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广明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牛广明已自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广明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坑支行卡号62×××73)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