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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226褚隽与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隽,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褚隽,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陶洁(受褚隽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锋,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隽与被执行人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隽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