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226褚隽与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隽,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褚隽,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陶洁(受褚隽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锋,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隽与被执行人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隽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