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彭俊元、张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彭俊元,张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15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34栋地下夹层物业管理用房,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8859-2。负责人:阮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振祖,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彭俊元,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张嘉良,成年。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彭俊良、张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怡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