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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莫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32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莫某,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夏休亮代理审判员  唐 煜人民陪审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