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兰与林少虎、何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兰,林少虎,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叶兰,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林少虎,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何敏,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兰与被执行人林少虎、何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少虎、何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少虎、何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