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陈燕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65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负责人:陈海,副行长。被申请人:陈燕华,男,1983年9月12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燕华位于钦州市冯子材公园X区X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钦国用(2008)第A0XXX号)在价值21160.71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0年8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土地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案件申请费232元,由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