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李清华、李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平,李清华,李日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590号申请人杨爱平。委托代理人黄玉春,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清华。被申请人李日夫。申请人杨爱平诉被申请人李清华、李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爱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清华、李日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梁艳君自愿以其所有的湘K×××××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清华、李日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案外人梁艳君所有的湘K×××××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敏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