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鹏远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远,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胡鹏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组织机构代码:71563246-6。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经理。胡鹏远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湘120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一、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胡鹏远材料款264000元、违约金72000元,共计336000元,定于2016年9月30千支付136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未能支付136000元,则须支付材料款264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鹏远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