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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凯,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17日、2014年4月16日分别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凯在娄星区希望大厦转弯处盗窃被害人黄金万停放在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立马牌女士电动车。后李凯将该车骑到涟钢仙人阁附近藏好,次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的中年男子,所得赃款被李凯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3038元。2017年6月3日,娄底市公安局巡特警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腾飞网吧内将被告人李凯抓获,李凯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凯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凯系累犯,且系盗窃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凯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凯将被害人黄金万停放在娄底市娄星区希望大厦转弯处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立马牌女士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涟钢仙人阁附近藏好,次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的中年男子,所得赃款被李凯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3038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李凯在娄底市娄星区腾飞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黄金万的陈述,被告人李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凯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李凯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凯退赔被害人黄金万人民币三千零三十八元。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