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1803号原告:黄山市歙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法定代表人:郑仁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琴。原告黄山市歙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2013年借字第062号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天,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汇给了被告。2014年5月30日,被告提出展期一年,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9日展期至2015年5月23日。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24日。之后,原告一再向被告追讨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贷款展期协议书及支付利息的发票(利息支付到2014年12月24日),证明整个借款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如期将200万元汇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展期期限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如期还本付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按照约定给付相应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歙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印人民陪审员  余继华人民陪审员  方飞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