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吴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勇,杨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勇,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萍,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志勇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志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吴志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