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汪东红,刘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68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02632R。法定代表人:康小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幢二、三层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3195692XY。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栋***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363751552。法定代表人:汪东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金根,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汪东红,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刘道华,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汪东红、刘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8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汪东红、刘道华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盛燕、汪东红、刘道华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李小兵审判员 何淡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