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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缘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缘脉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巨晟吸塑包装有限公司,朱建路,陈赛兰,朱志刚,林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92788。法定代表人陈硕。被执行人义乌市缘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66幢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14605。法定代表人陈赛兰。被执行人义乌市巨晟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205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07866987-1。法定代表人朱建路。被执行人朱建路,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赛兰,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志刚,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沙沙,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缘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骆寅超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锦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