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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雪梅申请执行籍惠斌、王洪滨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雪梅,籍惠斌,王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金雪梅,女,1970年7月26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籍惠斌,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洪滨,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雪梅与被执行人籍惠斌、王洪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